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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形式包括

1.第壹條 為規範稅收執法行為,提高稅收執法水平,促進稅務人員依晌改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 全國稅務人員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過錯責任追究是指對因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稅收執法過錯行為的責任人給予經濟懲戒和行政處理。

3.第三條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有錯必究、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壹、稅收執法資格考試

1、2007年全國稅務人員執法資格統壹考試不分執法崗位和非執法崗位。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編制身份的在崗人員,均屬於考試對象。

2、“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編制身份的在崗鍵謹孝人員”,是指稅務機關除臨時人員和工勤人員以外的,沒有登記為公務員的具有事業編制身份、且在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崗位工作的正式幹部。稅務學校、機關服務中心等不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編制身份的事業幹部,不作為考試對象。

3、“省局、市(地、州)局直轄分局”是指“省局、市(地、州)局直屬稅務分局和稽查局”。上述單位的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工作的副局長為免試人員。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機關工作人員不作為必考對象,是否參加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自行決定。對未參加考試的人員,不予發給執法資格證書。

二、稅務人員在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其當年評選先進或優秀資格:

1、擅自辦理稅務登記或遺漏重要登記事項的;

2、未按規定審批延期納稅申報的;

3、未按規定開具完稅憑證的;

4、未按規定保管、發售、審核、追繳或核銷發票的;

5、未按規定稽核增值稅進、銷項憑證的;

6、未按規定加收滯納金的;

7、未按規定及時劃解稅款的;

8、未按規定實施稅務檢查的;

三、執法過錯行為按下列原則明確責任:

1、因承辦人的個人原因造成執法過錯稿稿的,由承辦人承擔全部過錯責任;承辦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根據過錯責任大小分別承擔主要責任、次要責任;

2、承辦人的過錯行為經過批準的,由批準人承擔責任。因承辦人弄虛作假導致批準錯誤的,由承辦人承擔全部過錯責任;

3、承辦人的過錯行為經復議維持的,由承辦人和復議人員***同承擔責任,其中復議人員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4、執法過錯行為由集體研究決定的,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人承擔相應責任;

5、對本單位人員發生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應當予以責任追究的執法過錯行為,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稅收執法行為,提高稅收執法水平,促進稅務人員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稅務人員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過錯責任追究是指對因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稅收執法過錯行為的責任人給予經濟懲戒和行政處理。對過錯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有錯必究、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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