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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考評與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稅收執法考評與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是為了規範稅收執法行為,提高稅收執法水平,促進稅務人員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壹、簡介:

稅收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重要的執法活動之壹,它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適用於納稅人及其他管理相對人的壹種具體行政行為。

二、表現形式:

稅收執法是通過稅務機關行使不同的管理職權來實現的。國家通過制定、頒布壹系列有關稅收管理的法律法規,形成眾多的、有機聯系的稅收法律規範。稅務登記、征收管理、稅務稽查等壹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為,雖然種類不同,方式各異,但都是壹種執法行為。

稅收執法的特征:

壹、具有法律的強制力:

稅收執法是稅務機關或經法定授權組織代表國家進行的稅收管理活動,其實施無須與相對人進行合意,僅憑單方意誌即可實施。而且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執法的保障,其遇到執法障礙時,可以運用行政權力和手段,或借助其他國家機關的強制手段,消除障礙。

二、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

稅收執法是國家稅務機關或經法定授權的組織在其職權範圍內,針對特定的人或事采取行政措施的活動。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稅收執法具有可救濟性,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三、具有裁量性:

稅收執法必須依據法律嚴格進行,這是稅收法定主義在稅法執行領域的要求;但是並不意味著稅務機關只能機械地執行法律,而沒有任何主動性參與其間。事實上稅法規定不能面面俱到,總是留下壹定的空間讓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比如稅收行政處罰的幅度等。

四、具有主動性:

這是與稅收司法活動相區別的重要特點,稅收執法是積極、主動的行為,而不像稅收司法活動那樣具有被動性,遵循“不告不理”原則。這也是稅收執法具有的職權和職責相統壹特點的體現。稅收執法既是稅務機關的職權,又是稅務機關的職責。

五、是有責行政行為:

有責行政是現代行政法的基本要求,這是為了克服稅收執法主體專制和濫用權力,保障稅收執法相對人權利的根本措施。稅務機關必須對其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對於違法行政對相對人造成的損害要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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