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欠繳滯納金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能積極補繳欠繳稅款,並主動提供其他單位和個人偷逃稅款線索的,經查屬實,追繳稅款數額較大的;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中,積極配合檢查,及時足額繳納查補稅款且繳納滯納金確有困難的;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清全部欠繳稅款且繳納滯納金確有困難的;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主動補繳稅款的。
滯納金的計算方式:
1、基本計算公式:滯納金=應繳稅款乘以滯納金率乘以逾期天數;
2、滯納金率的確定:通常由相關稅務法規規定,不同國家和地區可能有所不同;
3、逾期天數的計算:從稅款應繳納的次日起算,直至實際繳納之日止;
4、應繳稅款的確認:根據稅務機關的征稅通知書或者納稅人的自行申報確定;
5、特殊情況處理:在遇到特殊情況如自然災害、法律變更等,滯納金的計算方式可能會有相應的調整。
綜上所述,滯納金的減免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實現:積極補繳欠稅並提供有效的偷逃稅線索、在稅務檢查中配合並及時繳納查補稅款、在確有困難的情況下繳清欠稅、以及主動補繳稅款。這些方法旨在鼓勵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積極行為,同時考慮到他們的實際支付能力。
法律依據: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滯納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以下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減、免滯納金:
(壹)欠繳滯納金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能積極補繳欠繳稅款,並主動提供其他單位和個人偷逃稅款線索的,經查屬實,追繳稅款數額較大的;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中,積極配合檢查,及時足額繳納查補稅款且繳納滯納金確有困難的;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清全部欠繳稅款且繳納滯納金確有困難的;
(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主動補繳稅款的。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在繳納欠繳稅款後次日起3日內填寫《減稅免稅申請書》(註明滯納金),向主管稅務所提出減免滯納金申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滯納金確有困難的,還應向主管稅務所報送當期銀行對帳單及財務報表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