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客觀反映,直接體現了納稅人對社會、對國家的信用。
納稅信用級別會對企業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產生壹定激勵或限制作用,也是衡量納稅人“品質”的重要指標。納稅信用切實關系到企業自身利益,信用級別已在稅收服務、融資授信、項目管理和進出口等領域得到廣泛利用。
企業越來越關註自身納稅信用級別,也就會對壹些已經發生的不良記錄是否影響到納稅信用評價感到疑惑和不安。為了體現對納稅人輕微違規行為的容錯原則,總局公告做了明確,對於不良記錄中稅務機關按照“首違不罰”的規定對納稅人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記錄不會被納入納稅信用評價中。
01 新政速遞
自2021年度納稅信用評價起,稅務機關按照“首違不罰”相關規定對納稅人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
02 什麽是“首違不罰”
對於首次發生下列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後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具體事項為:
(1)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送。
(2)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3)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4) 納稅人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且沒有違法所得。
(5)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取得發票,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且沒有違法所得。
(6)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繳銷發票且沒有違法所得。
(7)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8)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資料。
(9)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稅收票證。
(10)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
03 政策運用時間
“首違不罰”事項是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而稅務機關是每年4月確定上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首違不罰”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時間是自2021年度納稅信用評價起,也就是說,納稅人在2022年查詢上壹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時,對於發生的“首違不罰”事項,是不會影響到納稅評價結果的。
04 案例分析
1.某企業2021年8月發生印花稅納稅義務,2021年10月到辦稅服務廳辦理印花稅逾期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到,該企業屬於“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且符合“首違不罰”的條件(“首違不罰”的條件為:壹是首次發生“首違不罰”清單中所列事項,二是危害後果輕微,三是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作出了不予處罰的決定。對此,該企業逾期申報印花稅的記錄不會被納入2021年的納稅信用評價中,不影響2021年的納稅評價結果。
2.某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企業2021年1月至今壹直未報送財務報表,2021年收到稅務機關的責令整改通知書。該企業屬於納稅信用評價指標中的“未按規定期限填報財務報表”,且不符合“首違不罰”的條件,將會被按次扣分,影響2021年的納稅評價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