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課稅對象的屬性,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行為稅;2.根據稅收的征收管理權和收入支配權不同,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享稅;3.根據稅種在稅制結構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可分為主體稅和輔助稅;4.以稅收收入的實體形態為標準,可分為實物稅和貨幣稅;5.以征收的延續時間為標準,可以分為經常稅和臨時稅。稅收是指國家為了向社會提供公***產品、滿足社會***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強制、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壹種規範形式。稅收是壹種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借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征收。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稅收法令,在國家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具有法律地位的體現。強制性特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稅收分配關系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稅收征收完全是憑借國家擁有的政治權力;另壹方面是稅收的征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了稅務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