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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變更納稅人名稱

法律主觀:

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具體流程如下: 1.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 營業執照 ;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2.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證件、資料齊全的,應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日辦理;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通知其補正。 3.稅務機關應當於受理當日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法律客觀: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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