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申誡罰
申誡罰是指影響違法者聲譽的罰,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提出譴責、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繼續違法的措施。申誡罰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既可以適用於公民個人,也運用於法人和組織。
二、財產罰
財產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剝奪行政違法人財產權利的壹種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
三、能力罰
能力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政相對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剝奪特定行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壹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能力罰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稅務部門有行使責令限期改正、提請吊銷營業執照的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