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稅率及適用範圍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列舉的外,稅率均為17%。
(2)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即應稅勞務)稅率為17%。
(二)低稅率及適用範圍納稅人銷售或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農業產品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1)糧食的征稅範圍,包括小麥、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雜糧(如大麥、燕麥)及經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糧食復制品(如掛面、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及澱粉。
(2)蔬菜的征稅範圍,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以及經晾曬、冷藏、冷凍、包裝、脫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鹹菜、醬菜和鹽漬蔬菜等;不包括各種蔬菜罐頭(罐頭是指以金屬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裝,經排氣密封的各種食品)。
(3)煙葉的征稅範圍,包括曬煙葉、晾煙葉和初烤煙葉;不包括專業復烤廠烤制的復烤煙葉。
(4)茶葉的征稅範圍,包括各種毛茶(如紅毛茶、綠毛茶、烏龍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不包括精制茶、邊銷茶及摻兌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
(5)園藝植物的征稅範圍,包括水果、果幹(如荔枝幹、桂圓幹、葡萄幹等)。幹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經冷凍、冷藏、包裝等工序加工的園藝植物。
(6)藥用植物的征稅範圍,包括用作中藥原藥的各種植物的根、莖、皮、葉、花、果實等以及加工制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飲片;不包括中成藥。
(7)油料植物的征稅範圍,包括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種植物的根、莖、葉、果實、花或者胚芽組織等初級產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欖子、棕櫚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纖維植物的征稅範圍,包括利用其纖維作紡織、造紙原料或者繩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黃麻、槿麻、苧麻、檾麻、亞麻、羅布麻、蕉麻、劍麻等以及棉短絨和麻纖維脫膠後的精幹(洗)麻。
(9)糖料植物的征稅範圍,包括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種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業產品的征稅範圍,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樹脂等其他林業產品(如竹筍、筍幹、棕衣、樹葉、樹皮、藤條等);不包括鋸材、竹筍罐頭等。
(11)其他植物的征稅範圍,包括上述列舉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種人工種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樹苗、花卉、植物種子、植物葉子、草、麥稭、豆類、薯類、藻類植物等。幹花、幹草、薯幹、幹制的藻類植物,農業產品的下腳料等。
(12)水產品的征稅範圍,包括魚、蝦、蟹、鱉、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海獸類、魚苗(卵)、蝦苗、蟹苗、貝苗(秧),以及經冷凍、冷藏、鹽漬等防腐處理和包裝的水產品幹制的魚、蝦、蟹、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如幹魚、幹蝦、幹蝦仁、幹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藝品的貝殼、珍珠;不包括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罐頭。
(13)畜牧產品的征稅範圍,包括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如牛、馬、豬、羊、雞、鴨等)以及它們的肉產品、肉類生制品(如豬肉、腌肉、熏肉等)、蛋類產品(經加工的鹹蛋、松花蛋、腌制的蛋)和鮮奶;不包括肉類罐頭、肉類熟制品和各種蛋類罐頭以及用各種奶加工的各種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
(14)動物皮張的征稅範圍,包括從各種動物(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身上直接剝取的,未經鞣制的生皮、生皮張。
(15)動物毛絨的征稅範圍,包括未經洗凈後的各種動物的毛發、絨毛和羽毛;不包括洗凈毛、洗凈絨。
(16)其他動物組織的征稅範圍,包括上述列舉以外的獸類,禽類、爬行類動物的其他(如動物骨、殼、獸角、動物血液、蠶種)組織以及昆蟲類動物(如蠶繭、天然蜂蜜、動物樹脂)。
2.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油的征稅範圍,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子、米糠油、葵花子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為原料生產的混合油和棕櫚油。薄荷油應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3.自來水自來水的征稅範圍,包括自來水公司及工礦企業經抽取、過濾、沈澱、消毒等工序加工後,通過供水系統向用戶供應的水;不包括農業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輸送的水等。
4.暖氣、熱水暖氣、熱水暖氣、熱水暖氣、熱水的征稅範圍,包括利用各種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種氣體或固體、液體燃料)和電能將水加熱,使之形成的氣體和熱水,以及開發自然熱能,如開發地熱資源或用太陽能生產的暖氣、熱氣、熱水,以及利用工業余熱生產、回收的暖氣、熱氣和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