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單證的申報時間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退(免)稅單證的,出口企業應視同內銷貨物申報納稅。出口企業在退(免)稅申報資料準確、紙質單證齊全的(除外匯核銷單)情況下,在沒有相關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核對不符等情況下,出口企業應在申報期限90天內填寫《紙質單證齊全申報備案表》,並隨同紙質單證(應單獨裝訂成冊,並在封面上註明缺少信息的情況)和預申報盤,向出口退稅部門分片聯系人進行退(免)稅申報。經退稅部門審核後將紙質單證和《紙質單證齊全申報備案表》壹份退還給出口企業。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填寫《出口企業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經批準後,可延期3個月申報。出口企業應在批準的延期內申報退(免)稅,並在申報時附送《出口企業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出口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不包括六種情形的企業),向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申報,特殊情況可到退稅機關備案或延期申報申請:(壹)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二)未在規定期限內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三)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四)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壹年的(指2004年6月1日後登記的出口企業);?(五)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六)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上文所稱特殊情況:?(1)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2)因采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3)其他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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