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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常識:關於稅款征收與繳納的規定

(1)稅務機關必須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征收稅款,不得違反規定擅自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2)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3)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4)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納稅人不得拒絕,如有拒絕,扣繳義務人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6)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①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③ 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④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⑤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⑥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時,有權采取下列任何壹種方法:

 ① 。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② 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費用)加合理的利潤或者其他方法核定;

 ③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④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當其中壹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7)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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