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購普通發票的書面申請;
(2)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或其他有關證件;
(3)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發給的,並留有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的發票領購簿、稅務ic卡。
2、普通發票實行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驗舊購新方式供應。
3、在領購普通發票時,需按發售發票的稅務機關規定交納工本費。
4、臨時到外地從事經營活動的,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發票。
5、用票單位因發生轉業、改組、合並、聯營、遷移、停業、破產以及改變隸屬稅務關系時,按規定需要繳銷或變換發票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購買發票的稅務機關辦理發票的繳銷、變換手續,壹律不準私自處理。
領購發票保全措施
1、領購發票保全的範圍
(1)外地來津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
(2)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
(3)有違反發票使用規定受過處罰未改正的
(4)會計制度不健全,沒有固定財會人員的 以上單位和個人在購買發票時,應繳納發票保證金(發票保證金每本1000元)或提供納稅擔保。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
2、發票擔保人應具備的條件 擔保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得作擔保人。 擔保人同意為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擔保書。擔保書內容包括:擔保對象、範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擔保書須經購票人、保證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後方為有效。擔保期限最多為壹年。
正確使用普通發票
用票單位要建立健全普通發票管理制度,對普通發票應選擇政治業務素質較高的工作人員負責管理,專人保管,並要有防盜、防黴、防濕、防火等設施,同時按規定建立健全領用存雙面帳,以明確各自責任。
填開普通發票要如實填寫,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填開發票使用業務範圍以外的其他業務項目;發票壹式各聯必須壹次復寫,不得塗改,不得拆份填開,票面要字跡清晰,保持整潔;填寫內容詳細齊全,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填開後要加蓋填寫經辦人印章和填開單位財務業務專用章;不準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填開發票;不準填開未經稅務機關準許的其他單位的發票;不準填開白條子等非法憑證代替發票;不準填開收款收據代替發票使用;不準盜用其他單位發票;付款單位或個人索要發票,不得拒絕填開。
普通發票僅限於用票單位自己使用,不得帶到本縣(市)以外地方填開。用票單位應按規定填開、取得、印刷、使用、保管發票;不得擅自出售、銷毀發票;不得偽造、塗改、轉讓、撕毀、丟失發票。用票單位對填開錯的發票,應完整保存其各聯,不得私自銷毀;對丟失發票,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