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27號)。
第二條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未能提供規範、文明的納稅服務,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權益情形的,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納稅服務投訴包括:
(壹)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服務言行的投訴;
(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服務質量和效率的投訴;
(三)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行為的其他投訴。
第十條服務言行投訴是指納稅人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對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服務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務規範要求的投訴。具體包括:
(壹)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服務條件不符合文明服務標準要求的;
(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不符合文明服務標準要求的。
第十壹條服務質量和效果投訴是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未能提供優質便捷服務的投訴。具體包括:
(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準確掌握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致使納稅人享受不到應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的;
(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落實首問負責、壹次性告知、限時辦結、稅務公開等納稅服務制度的;
(三)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稅務事項“最多跑壹次”的服務承諾辦理涉稅業務的;
(四)稅務機關未能為納稅人提供便捷的辦稅渠道;
(五)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要求納稅人提供規定以外的信息;
(六)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強制納稅人出具涉稅鑒證報告,違背納稅人意願強制或者指定代理人。
第十二條侵犯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投訴,是指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未依法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侵犯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