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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籌劃案例編寫

增值稅稅務籌劃案例分析

利用定價自主權籌劃

例如,甲、乙、丙為集團公司內部三個獨立核算的企業,彼此存在著購銷關系:甲企業生產的產品可以作為乙企業的原材料,而乙企業制造的產品的80%提供給丙企業。有關資料見下表:

企業名稱 增值稅率 所得稅率 生產數量 正常市價 轉移價格

甲 17% 33% 1000 500 400

乙 17% 33% 1000 600 500

丙 17% 33% 1000 700 700

註:以上價格均為含稅價。

假設甲企業進項稅額40000元,市場年利率24%。如果三個企業均按正常市價結算貨款,應納增值稅額如下:

甲企業應納增值稅額=1000×500×17%÷(1+17%)-40000

=72650-40000

=32650(元)

乙企業應納增值稅額=1000×600×17%÷(1+17%)-72650

=87180-72650

=14529(元)

丙企業應納增值稅額=800×700×17%÷(1+17%)-87180×80%

=81368-69744

=11624(元)

集團合計應納增值稅額=32650+14529+11624

=58803(元)

但是,當三個企業采用轉移價格時,應納增值稅情況如下:

甲企業應納增值稅額=1000×400×17%÷(1+17%)-40000

=58120-40000

=18120

乙企業應納增值稅額=(800×500+200×600)×17%÷(1+17%)-58120

=75556-58120

=17436(元)

丙企業應納增值稅額=800×700×17%/(1+17%)-800×500×17%÷(1+17%)

=81367-58120

=23247(元)

集團合計應納增值稅額=18120+17436+23247=58803(元)

利用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籌劃

稅法規定,企業購入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國內購入的,還是進口的或是接受捐贈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這對納稅人來講無疑意味著稅負的加重。為了減輕稅負,企業如需固定資產時,能夠自制的就盡量不外購。自制固定資產所需用料、零部件等購入,可以合法地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從而可以相應減少壹部分增值稅。另外,增值稅條例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固定資產的範圍要比企業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的範圍小,它不包括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

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即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築物,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屬於非應稅項目。因此,發生上述內容的修理費的進項稅額不得列支。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可以區別對待:對房屋、建築物修理費的進項稅額不列支,但對機器、設備發生的修理費的進項稅額,則可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這種做法雖然有悻於生產型增值稅的原理,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允許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

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遊艇、摩托車、汽車以外的固定資產暫免增值稅。這裏所說的固定資產有具體的限定條件:

(1)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如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按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出於更新設備、盤活閑置資產等目的,企業有時會將已使用過或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資產出售。由於稅收因素的存在,壹個高的銷售價格並不壹定能帶來壹個高的現金流入。

例如,企業擬將壹項已使用兩年的固定資產出售,該固定資產賬面原值100萬元,已提折舊13萬元。如果該企業以102萬元的價格將此項資產出售,由於10 2萬元超出原值,需繳納增值稅102÷(1+4%)×4%=3.92萬元。企業凈收益102-3.92=98.08萬元。

如果企業將價格降至99萬元銷售,雖然從購買方那裏取得的收入少了3萬元,但由於納稅義務的消失,企業的凈收益反而增加了99-98.08=0.92萬元。

此外,由於銷售價格的降低,企業完全可以向購買方提出更為嚴格的付款要求,如要求其預付款等。這樣,企業現金流入凈增量就決不僅僅是0.92萬元了。

利用折扣銷售和折讓籌劃

在實際經濟生活中,企業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並不壹定按原價銷售,而為促使購貨方多買貨物,往往給予購貨方較優惠的價格。稅法規定,只有滿足下面三個條件的折扣銷售,納稅人才能按折扣余額作為銷售額:

1.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2.折扣銷售不同於銷售折扣。銷售折扣是指銷貨方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協議許諾給予購貨方的壹種折扣待遇。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後,是壹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而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3.折扣銷售僅限於貨物價格的折扣。實物折扣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計算征收增值稅。

此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後,由於品種、質量等原因購貨方未予退貨,但銷貨方需給予購貨方的價格折讓,可以按折讓後的貨款作為銷售額。

例如,甲企業為促進產品銷售,規定凡購買其產品1000件以上的,給予價格折扣20%。該產品單價為10元,則折扣後價格為8元。

折扣前應納增值稅額=1000×10×17%=1700(元)

折扣後應納增值稅額=1000×3×17%=1360(元)

折扣前後應納增值稅額的差異如下:

1700-1360=340(元)

對於這筆業務,納稅人應該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折扣額,這樣可以節稅340元。

利用當期銷項稅額籌劃

銷項稅額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就銷售額依照適用稅率計算所銷貨物或應稅勞務的稅額。銷項稅額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利用銷項稅額節稅的關鍵在於銷售額,就銷售額而言存在下列籌劃策略:

1.實現銷售收入時,采用特殊的結算方式,拖延入賬時間,延續稅款繳納;

2.隨同貨物銷促的包裝物,單獨處理,不要匯入銷售收入;

3.銷售貨物後加價收入或價外補貼收入,采取措施不要匯入銷售收入;

4.設法將銷售過程中的回扣沖減銷售收入;

5.采取某種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匯銷售收入;

6.商品性貨物用於本企業專項工程或相關設施,本應視同對外銷售,但采取低估價、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銷售額;

7.采用用於本企業繼續生產加工的方式,避免作為對外銷售處理;

8.以物易物;

9.為職工搞福利或發放獎勵性紀念品,低價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貨物;

10.納稅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銷貨退回或者在發生的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利用當期進項稅額籌劃

進項稅額是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或承擔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於增值稅稅款抵扣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和購進免稅農產品的價格中所含增值稅額,因此進項稅節稅策略包括:

1.在價格同等的情況下,購買具有增值稅發票的貨物;

2.納稅人購買貨物或應稅勞務應該向對方索要專用的增值稅發票,而且向銷方取得增值稅款專用發票上說明的增值稅;

3.納稅人委托加工貨物時,不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且要努力爭取使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盡可能地大;

4.納稅人進口貨物時,向海關收取增值稅完稅憑證,並註明增值稅額;

5.購進免稅農業產品的價格中所含增值稅額,按購貨發票或經稅務機關認可的收購憑據上註明的價格,依照10%的扣除稅率,獲得10%的抵扣;

6.為了順利獲得抵扣,納稅人應當特別註意下列情況,並防止它發生:

(1)購進貨物,應稅勞務或委托加工貨物未按規定取得並保存扣稅憑證的;

(2)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未有購貨發票或經稅務機關認可的收購憑證;

(3)購進貨物、應稅勞務或委托加工貨物的扣稅憑證上未按規定註明進項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或者所註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不符合規定的;

7.在采購固定資產時,將部分固定資產附屬件作為原材料購進,並獲得進項稅額抵扣;

8.將非應稅和免稅項目購進的貨物和勞務與應稅項目購進的貨物與勞務混同購進,並獲得增值稅發票;

9.采用兼營手段,縮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利用增值稅的減免規定籌劃

1.免征增值稅的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包括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和水產業生產的各種初級產品),這裏的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2)避孕藥品用具;

(3)古舊圖書,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貨物和設備;

(6)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7)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的專用品;

(8)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指遊艇、摩托車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

2.兼營業務減稅、免稅的規定納稅人進行兼營,並且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即可獲得免稅、減稅。

3.起征點的規定稅法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1)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600~2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800元。

(3)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80元。

這裏所說的銷售額是指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和零售的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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