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的認定
非正常損失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處理,非正常損失的認定也是壹件頗有爭議的事情。例如,對某塑料公司生產過程中的產品報廢和某書店滯銷書的報廢,有人認為屬於非正常損失,要求企業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而有人則認為屬於正常損失,轉出進項稅額不妥當。理由是塑料公司的產品報廢,屬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正常損耗,書店書本的報廢是因為滯銷,都不屬於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明確,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對於企業由於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於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實務操作中,納稅人在遇到貨物損失時應區別對待,而不是全部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比如,實施細則明確非正常損失為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等損失,而自然災害也會造成貨物黴爛變質。那麽,這種黴爛變質到底屬於正常損失還是屬於非正常損失呢?這種情況下,企業應保留相關證據,或由中介機構出具貨物損失鑒證,這樣才能確保非正常損失的真實性,稅務機關才能相信和認可。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非正常損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