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也屬於經營性質,應繳納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規定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到營業收入,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憑據。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在納稅人營業稅義務發生的當天。因此,收取租金的當天被確認為納稅義務。個人出租房屋繳納營業稅有兩種情況:
壹是出租房屋營業稅: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計算繳納。
壹個是出租非住房的營業稅:按租金收入的5%計算繳納。
個人出租房屋應繳納的稅費:
根據財稅[2008]24號文件:
1.房產稅:按租金收入的4%計算繳納。
2.營業稅:按3%稅率減半計算繳納。
3.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營業稅10%計算繳納。
4.個人所得稅:個人臨時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按照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6.免除印花稅
租用非住房(商店、寫作室等)的個人。)應繳納下列稅款:
1.房產稅:按租金收入的12%計繳。
2.營業稅:按租金收入的5%計算繳納。
3.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營業稅10%計算繳納。
4.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
5.印花稅:根據房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壹征收印花稅。如果稅額小於1元,按1元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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