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原則是按照稅種分類的,但又是類似的,比如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允許扣除的項目。所以我們在計稅的基礎上進行稅收籌劃,也要從總收入和可抵扣項目兩個方面來考慮。
1,擴大免賠額項目。
扣除項目具體規定的復雜細致是企業所得稅的壹大特點。同時也給企業所得稅籌劃帶來了很大的空間,抵扣項目金額的籌劃是企業所得稅籌劃的重點。
2、利用優惠政策擴大抵扣資金。
這裏只是說明壹下如何用好“技術創新抵免收入”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的《技術創新國產設備投資企業所得稅抵免暫行辦法》明確規定,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創新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上年增加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這是新稅制實施以來,國家制定的最大規模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及時抓住這壹機遇,進行必要的技術改造和創新,促進產品的升級換代,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二、稅費支出規劃
稅費包括稅務人員費用、資料費用、差旅費、郵寄費用、利息等。雖然稅收費用占稅收成本的份額很小,但還是要做好規劃。比如對企業中的會計人員進行合理的分工,會計人員也要兼任稅務員;通過網上申報等方式降低信息成本。減少利息支出的方法可以是延期納稅。
第三,額外稅負的籌劃
額外稅負是指根據稅法規定應當納稅,但完全可以避免的稅負。本文主要談三種與會計相關的非正常稅負。
1.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增值稅(或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其銷售額。如果不單獨核算,稅率會更高。
2.從事減免稅項目的納稅人應單獨核算減免稅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減免。
3.納稅人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查賬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對於多出來的稅負,納稅人可以通過加強財務核算、按規定履行各項審批手續、履行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義務、謹慎進行納稅調整等方式解決。
第四,企業並購的稅收籌劃
(壹)企業並購稅收籌劃的法律依據
企業合並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企業合並壹般不需要清算程序,合並或兼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被合並的存續企業或新設企業承繼。為規範被兼並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國家作出如下規定:
1,納稅人識別。
2.減免稅優惠待遇。
3.資產轉讓、資產評估和損失補償損益的稅務處理。
(二)企業合並的稅收籌劃
在合並中,由於產權調換的支付方式不同,對於轉讓收入、資產評估、損失補償等所得稅相關事項,可以選擇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對這些涉及所得稅的事項采用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必然會對被合並企業或被合並企業的所得稅負擔產生不同的影響,這就要求在進行企業合並納稅籌劃時,必須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資產轉讓損益的確認對所得稅負擔的影響。
2.資產評估的稅務處理對所得稅負擔的影響。
3.損失補償處理對所得稅負擔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66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由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種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的余額。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扣除依照本法稅收優惠規定免稅或者抵免的稅款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