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壹系列謀劃活動。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的壹項基本權利,納稅人在法律允許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應屬合法收益。各個公司的行業不同,所面臨的稅收政策不同,然後稅收籌劃方案是不同的,當然收費標準也不同,具體需要進行了解溝通。
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在稅收方面有著不同的特點,投資者對企業不同組織形式的選擇,其投資收益也將產生差別,進而影響企業的整體稅收和獲利能力。因此,在企業設立之時,很有必要在組織形式的選擇上進行壹番積極籌劃。
我國對公司企業和合夥企業實行不同的納稅規定。國家對公司營業利潤在企業環節上課征公司稅,稅後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個人投資者還需要繳納壹次個人所得稅。而合夥企業則不然,營業利潤不交公司稅,只課征合夥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
在不考慮其主要因素的情況下,單就合夥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合夥企業要優於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合夥企業只征壹次個人所得稅,而股份有限公司還要再征壹次企業所得稅;如果綜合考慮企業的稅基、稅率、優惠政策等多種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壹面,因為,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壹般都是只為股份有限公司所適用。
其次,在測算兩種性質企業的稅後整體利益時,不能只看名義稅率,還要看整體稅率,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整體化”措施壹般情況下要優於合夥制企業,“整體化”就意味著重疊課征的消除,稅收便會消除壹部分。
第三,如合夥人中既有本國居民,又有外國居民,就出現了合夥企業的跨國稅收現象,由於國藉的不同,稅收將出現差異。壹般情況下,規模較大企業應選擇股份有限公司,規模不大的企業,采用合夥企業比較合適。
此時,當壹個企業要進行跨地區經營時,常見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區設立下屬機構,即開辦子公司或分公司,從法律上講,子公司屬於獨立法人,而分公司則不屬於獨立法人,它們之間的不同在於:壹是設立手續不同,在外地創辦獨立核算子公司,需要辦理許多手續,設立程序復雜,開辦費用也較大,而設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較簡單,費用開支比較少。
另外,核算和納稅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獨立核算並獨立申報納稅,當地稅務機關比較喜歡,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由總公司進行核算盈虧和統壹納稅,如有盈虧,分公司和總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後才交納所得稅。
當然稅收優惠也不同。子公司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稅期限、優惠政策等在內的各種優惠政策;而分公司作為非獨立法人,則不能享受這些優惠政策。如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的“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稅率”等優惠政策,則只能適用於獨立法人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