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納稅籌劃,應該以現行稅法及相關法律、國際慣例等為法律依據,要在熟知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利用稅制構成要素中的稅負彈性進行稅收籌劃,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納稅籌劃的最基本原則或基本特征是符合稅法或者不違反稅法,這也是稅收籌劃區別與偷、欠、抗、騙稅的關鍵。
第二,合理性原則
所謂合理性原則,主要表現在稅收籌劃活動中所構建的事實要合理。構建合理的事實要註意三個方面的問題:壹是要符合行為特點,不能構建的事實無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業的做法照搬到本行業。行業不同,對構建事實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異常現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經濟法規要求,不能僅從稅收籌劃角度考慮問題。
第三,事前籌劃原則
要開展稅收籌劃,納稅人就必須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前,準確把握從事的這項業務都有哪些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涉及我國現行的哪些稅種?有哪些稅收優惠?所涉及的稅收法律、法規中存在著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間?掌握以上情況後,納稅人便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目的,也可以利用稅收立法空間達到節稅目的。由於納稅人的籌劃行為是在具體的業務發生之前進行的,因而這些活動或行為就屬於超前行為,需要具備超前意識才能進行。如果某項業務已經發生,相應的納稅結果也就產生了,稅收的籌劃也失去了其作用。
第四,成本效益原則
任何壹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壹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於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於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的方案。壹項成功的稅收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壹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可見,稅收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壹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於支出時,該項稅收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