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常見的是收稅,法律規定滯納金是滯納金萬分之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外,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如納稅人小劉10月份繳納10000元,應於15年2月繳納,但小劉在16年6月收到稅務局催繳通知後忘記繳納。那麽小劉在繳納10000元稅款的同時,還要繳納65438+。
2.根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當事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未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擴展數據:
1.滯納金的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到期還款日已付金額)×0.05%。
2.滯納金也頻繁出現在民事領域是因為水、電、氣等壹些公用事業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屬性,對拖延履行義務的壹方征收滯納金是公權力行使的結果。
改革開放後,我國的水、電、氣等公用事業經過壹系列改革,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其主體和地位發生了變化。這些公用事業從管理者的角色變成了合同的主體。但只有少數單位順應改革趨勢,制定或修訂了相關規定,取消了職能範圍內的“滯納金”制度,明確了“滯納金”的期限。
如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在修訂原國家計委、建設部頒布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相關條款時,取消了“接到水費通知後15日內未繳納水費的,按照應繳水費金額每日加收0.5‰滯納金”的規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