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貫徹落實“雙減”政策,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作出進壹步部署,嚴防妥處“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
通知強調:
1、落實培訓收費管理政策。 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普通高中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參照執行。
2、執行預收費管理要求。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要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須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 校外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壹致,不得壹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
3、實行預收費監管全覆蓋。 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範圍,包括本通知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
4、設立預收費風險保證金。 保證金額度和監管要求由各地確定,最低額度不得低於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的費用總額。
5、各省(區、市)須於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排查整改並全面落實監管要求。
嚴格規範預收費管理:
(壹)落實培訓收費管理政策。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普通高中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參照執行。依法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查處超過政府指導價收費行為。
(二)執行預收費管理要求。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要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並於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須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校外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壹致,不得壹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
(三)加強預收費票據管理。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取培訓費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校外培訓機構開具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