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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錯誤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所的執法行為有以下錯誤:

1。稅務所所長沒有稅收保全措施的批準權,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方可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2。王某立即繳納了稅款後,稅務部門未依法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導致納稅人水果凍壞,遭受財產損失。

3。稅務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同實施,稅務人員李某壹人將王某的價值約1200元的水果扣押在借用的某廠倉庫裏,該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個體工商戶王某應當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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