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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會計核算

第二十二條 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資金及其運動,均應當納入稅收會計核算範圍。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是稅務代保管資金的會計核算單位。各核算單位應當設置稅收會計、出納人員,按照稅收會計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四條 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稅收會計人員篡改會計資料或者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

資金收入原始憑證主要有:稅務代保管資金收入報告單,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銀行進賬回執聯或收賬通知單等。

資金支付原始憑證主要有:稅務代保管申請支付審批單,支票存根聯,收款方開具的收款憑證等。

第二十五條 各核算單位應當按照稅收會計核算制度設置總賬、明細賬、輔助賬。在“暫收款”、“保管款”兩類總賬科目下分別設置明細科目核算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資金收入、支出。

第二十六條 “暫收款”科目按照納稅人設置二級明細科目,按照稅務代保管資金內容設置三級明細科目。

本科目“貸方”記實際收到的各類資金金額,“借方”記各類資金的支出或退還金額。即實際收到各類資金時,借記“保管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庫、依法支付費用或退還繳款人及其他當事人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保管款”科目。余額在“貸方”,表示暫收款未處理數。年終余額應結轉下年度繼續處理。

第二十七條 “保管款”科目分別設置銀行存款和現金2個明細科目。

本科目“借方”記存放在稅務代保管賬戶資金的增加數,“貸方”記減少數。年終余額應結轉下年度繼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核算單位應當加強現金的監督管理,設置現金登記簿對現金進行登記。

第二十九條 各核算單位應當按期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編報《稅務代保管資金明細月報表》(格式見附件4),以月度為報表期,以年度為決算期,按照稅務代保管資金的內容詳細反映稅務代保管資金收支變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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