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業登記;
2、變更登記;
3、停業、復業登記: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由於生產、經營等原因需暫時停止經營活動的,應在有關部門批準後,到稅務機關辦理停業稅務登記。停業期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及時到核準其停業的稅務機關辦理復業稅務登記手續。
4、註銷登記;
5、換證、驗證、丟失補證;
6、初始申報:是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壹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初始申報及納稅核定表》、《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營業稅征免界定及計稅方法核定表》、《私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初始申報》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申報表。
稅務登記變更流程如下:
1、辦理程序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不需向工商機關辦理變更或其變更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為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辦稅服務廳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2、所需資料
納稅人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應填制《稅務登記變更表》,涉及稅種變更的同時填制《納稅人稅種登記表》。
並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因變更工商登記而變更稅務登記的);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不需向工商機關辦理變更或其變更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而變更稅務登記的) ;
3、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
4、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綜上所述,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壹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起點。稅務登記種類包括: 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註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納稅人稅種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等。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稅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範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