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內單位應提供以下文件及復印件:
1,營業執照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業的證明;
2.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3.銀行開戶許可證;
4.法人或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
5.單位公章和財務專用章;
6.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協議;
7.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全國統壹代碼證書;
8.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下列文件、資料及復印件;
1,營業執照;
2.企業合同、章程;
3.可行性分析報告;
4.外貿部門出具的批準證書;
5、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全國統壹代碼證書;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③外國企業應提供以下文件、資料及復印件:
1,營業執照或註冊證書;
2、外貿主管部門頒發的《批準證書》和工程承包許可證;
3.由總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4.總行及相關境內機構簡介;
5.首席代表和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作證、護照或探親證;
6.銀行開戶許可證;
7、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全國統壹代碼證書;
8.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如當地稅務機關要求,需提供會計憑證復印件。
稅務登記需要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租賃合同是指提供房屋用於出租,比如提供自有房屋的產權證。
是工商局要求的公司章程。
本協議是指投資本公司時有關各方簽署的相關協議。如果什麽都沒有,就不要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