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宣傳貫徹稅收法律、法規和各項稅收政策,開展納稅服務,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咨詢和辦稅輔導;督促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納稅、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賬簿憑證管理。
第二條1:調查核實分管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的真實性。
2:掌握納稅人合並、分立、破產等信息。
4:了解納稅人外出經營、註銷、停業等情況。
5:掌握納稅人戶籍變化的其他情況。
6:調查核實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事項和其他核定、認定事項的真實性。
7:了解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
第三條1:對分管納稅人進行稅款催報催繳。
2:掌握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和欠稅納稅人的資產處理等情況。
4:對納稅人使用發票的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檢查,對各類異常發票進行實地核查。
5:督促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
第四條1:對分管納稅人開展納稅評估,綜合運用各類信息資料和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查找異常,篩選重點評估分析對象。
2:對納稅人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做出初步判斷。
3:根據評估分析發現的問題,約談納稅人,進行實地調查。
4:對納稅人違反稅收管理規定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條按照納稅資料“壹戶式”存儲的管理要求,及時采集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等相關信息,建立所管納稅人檔案,對納稅人信息資料及時進行整理、更新和存儲,實行信息***享。
第六條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