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納稅人在開定、歇業前以及生產經營期間發生變化時,向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的壹項法定手續。稅務登記對征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1.稅務登記的範圍和辦法。對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都必須自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提供有關的證件和資料。稅務機關對此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在收到有關資料30日審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2.稅務登記的變更和註銷。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後,所登記的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的報告,並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工商登記的證明,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稅務機關要及時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應予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報告後及時予以答復。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以因發生破產、解散、撤銷以及其他情況而依法應當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工商登記前,持申請註銷稅務登記的報告,並提供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務的文件,以及其他證明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對因遷移經營地點、住所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註銷工商登記前或住所、經營地點改變之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之前,要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證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註銷登記的報告及所提供的證件應當及時予以審核,對符合條件並已繳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和繳銷發票及其他稅務證件的,予以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收回稅務登記證件,開具有清稅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工商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在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結清應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辦理稅務登記條件: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要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辦稅服務廳申辦稅務登記,《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如下: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分為企業或個體辦理兩種。
企業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壹) 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 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 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四)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五) 銀行開戶證明;
(六) 驗資報告;
(七) 房屋租賃協議;
(八) 會計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