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程序:
(壹) 申請
企業及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行政審批中心國稅登記窗口提供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的相關資料,在申請人資料提供正確齊全的前提下,由窗口工作人員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錄入打印《稅務登記表》,並經納稅人確認簽字後留存。
(二)受理審核
1、審核納稅人是否屬於本轄區管理,對於不屬於本轄區管理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納稅人到管轄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
2、審核納稅人附報資料是否齊全,《稅務登記表》(不含個體工商)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審核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壹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三)核準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並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壹)單位納稅人登記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註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需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公司章程復印件;
5、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7、納稅人跨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8、改組改制企業應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二)個體工商戶登記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個體工商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4、註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需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5、個體工商戶跨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擴展資料: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起點。
稅務登記範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2、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
3、扣繳義務人: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享受減免稅待遇的納稅人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1)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
2、領購發票。
(2)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
1、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2、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3、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4、辦理停業、歇業;
5、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