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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征收的措施有哪些?

法律主觀:

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的工商各稅組織征收入庫的壹系列活動的總稱。那麽,進行稅款征收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稅款征收的措施主要有:1.核定、調整稅額(1)核定稅額情形①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設置賬簿的;②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④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⑤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①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②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2.責令繳納和加收滯納金(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3.責令提供納稅擔保(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①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②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③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需要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2)納稅擔保的範圍納稅擔保範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4.稅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5.稅收強制執行措施(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6.阻止出境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稅款征收制度是指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將納稅人應納的稅款收繳入庫的法定制度。它是稅收征收管理的中心環節,直接關系到國家稅收能及時、足額入庫。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征收入庫的壹系列活動的總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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