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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壹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稅務登記期限: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3、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證的辦理流程是怎樣?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提前準備以下材料:如納稅人設立時有關的章程合同協議書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等,到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並填寫完整,和準備的證明材料壹並提交;
3、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對於符合條件的予以及時辦理.對於欠缺材料的,及時通知當事人補齊,如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副本的復印件;之前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的,應當提交原件.
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逾期辦理會被罰款,稅法上規定是處兩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