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報相關資料到分管稅務所;所需資料具體如下:
(1)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2)法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法人簽字);
(3)房租協議原件(附產權人房產證明復印件,公房的產權證復印件要加蓋產權單位公章)。
2、填寫稅務登記表(采集卡),填好後加蓋公章;
3、稅務專員核實企業上報資料,核定稅款征收方式(定額稅或比率稅);
4、與納稅人溝通,征求意見;(有意見可以反映,沒意見走下面程序);
5、批準稅務登記,如果已經開業壹個月以上(以營業執照日期為準),先補交稅款,然後下發稅務登記證;
6、到稅務指定銀行開個存折,並將存折復印件交稅務,作為今後扣稅的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管理法》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稅款。
第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