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的右上角標註了稅務登記證編號,這在三證合壹後成為了18位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該代碼現充當企業的稅號。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由五部分組成: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機構類別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主體標識碼和校驗碼。這壹代碼不僅是企業身份的標識,也是企業在管理和經營過程中進行身份識別的重要手段。
營業執照的內容組成:
1、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作為企業的唯壹識別號碼,整合了原有的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等信息;
2、企業名稱:企業的正式名稱,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
3、企業類型: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4、法定代表人:企業的法人代表,對外代表企業簽署法律文件;
5、註冊資本:企業註冊時的資本總額;
6、成立日期:企業註冊成立的時間;
7、營業期限:企業的合法經營時間範圍;
8、經營範圍:企業可以開展的業務活動範圍;
9、註冊地址:企業的法定登記地址;
10、登記機關:負責企業註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綜上所述,稅務登記證編號在營業執照的右上角,而這個編號在三證合壹後成為了18位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現在充當企業的稅號,同時也是企業身份的標識和在管理和經營過程中進行身份識別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八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壹)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