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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可以要求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

稅務機關可以要求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是: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對前款所列第3項情形,應在辦理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後,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結清該房地產項目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的行為。對於符合清算條件,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於符合第二種清算條件,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於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綜上所述,土地增值稅是以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於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清算期間具有不確定性,可以長於壹個會計年度,也可以短於壹個會計年度。清算之前按期預繳,達到清算時限條件時,則必須按規定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第七條

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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