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稅務登記證年檢方法:(1)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年檢采用書面核對和實地檢查相結合的辦法;(2)稅務登記年檢結果為合格和限期整改。年檢結果為合格的,主管稅務機關在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上粘貼年檢標誌;(3)主管稅務機關在年檢期間采取稅務登記項目與納稅人提供的證件、證明、資料核對的辦法進行年檢,同時在年檢年度內對部分納稅人進行實地檢查的辦法檢驗年檢的有效性和真實性。2、註意事項如下所示:(1)納稅人未在市稅務機關或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年檢時間內申請稅務登記年檢的,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放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包括責令改正、罰款。(2)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采取實地調查、上門驗證等方法,進行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稅務登記證式樣改變,需統壹換發稅務登記證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到主管稅務機關補辦稅務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