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方法對出票人來說簡單、方便、快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壹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售額退回、開票有誤等情況的,,且退回的發票和抵扣符合無效條件的,按無效處理;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
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並在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的每份復印件上標註“作廢”字樣,所有復印件留存。
但稅務機關對專用發票的作廢條件有相對嚴格的規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壹)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銷售方開具發票的當月;賣家沒有抄稅,沒有記賬;購買方認證失敗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壹致”、“專用發票代碼和號碼認證不壹致”。
擴展數據
需要註意的事項
1,開具發票時間
壹定要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要超前或滯後,如采用預收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代收結算等方式開具貨物的當天;收到貨款的日期為貨款通過支付和交付結算的日期;采用賒銷、分期結算方式的,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準;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的,以收到受托人發送的代銷清單為日。
2.發票的使用壽命
雖然沒有規定正常經營的壹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期限,但被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必須及時上交空白專用發票和使用過的專用發票存根;壹般納稅人轉業、改組、合並、分立、聯營,也必須在變更稅務登記的同時,繳回空白專用發票和使用過的專用發票。
3.發票的扣除期
壹般納稅人認證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時間僅限於當月,且當期進項稅額必須按照認證當月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計算,否則不予抵扣。對於上月認證的專用發票,如果上月未申報抵扣,正常情況下本月不能抵扣進項稅。
4.丟失發票的處理
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經證明丟失前壹致的,買方可使用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證明,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丟失前未認證的,買方憑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的,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納稅申報證明,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5.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如果買方因開票錯誤而拒收增值稅專用發票,賣方必須在專用發票的認證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表,並在申請表上用藍色填寫具體原因和相應專用發票的信息,並提供買方出具的書面材料,說明拒收原因、具體錯誤項目和正確內容,並在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憑通知書開具紅色專用發票。
6.退貨的處理
壹般納稅人在銷售貨物並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買方在壹定時期內購買了壹定數量的貨物,如銷售退貨、銷售折扣、開票有誤等,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
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跌等原因,賣方給予買方價格優惠或補償等相應的折扣或優惠,賣方可以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將該筆業務的相應會計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7.發票的保質期
壹般納稅人必須使用經稅務機關認證的用於抵扣進項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記賬憑證,不得擅自退還給賣方,並按規定將抵扣稅款裝訂成冊,妥善保存5年。保存期滿後,應報主管稅務機關檢查後銷毀。
壹般納稅人銷售的貨物,由征退或即征即退改為免征增值稅。銷售的貨物全部免征增值稅的,應當按照規定上繳增值稅專用發票,無特殊情況不得購買和使用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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