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逐步確立了經濟大國的地位,地位的確立壹方面得益於國有企業的做大做強,另壹方面更得益於民營經濟的蓬勃發展。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其發展壯大,不僅僅是靠生產經營的超常發展,更要靠企業之間的兼並重組,實現優勝劣汰或者強強聯合。那麽接下來, 網 小編和各位朋友壹起來了解了解關於企業重組中的稅收籌劃。 稅收政策在企業重組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企業重組中對稅收政策的選擇和運用,將是企業研究重組方案中的重要課題,節稅稅收籌劃將是企業的不二選擇。企業重組是將企業的人、財、物等生產要素通過業務重組、財務重組和組織重組等手段,以戰略為導向進行優化組合的過程。 我國政府對企業重組行為壹直在通過不同形式進行著引導和政策扶持,其中稅收政策即是最重要最直接的手段之壹,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重組在稅收上給予優惠,如在流轉稅方面進行減免,在所得稅方面進行減免或延遲 納稅 ,從而體現政府對企業重組行為的鼓勵和支持。良好的納稅籌劃可使企業實現免稅重組或者重組中應繳稅款進行合法有效遞延,以節約寶貴的現金流。企業重組納稅籌劃研究從稅收政策及稅務安排選擇的角度,采用理論、法規與實際相結合的方法,在研究企業重組及稅收籌劃的基礎上,對我國企業重組所涉及的稅收政策進行分析,引導企業運用稅收政策將企業重組活動的各個環節同節減稅負結合起來,盡量減少重組企業納稅成本以謀取最大的經濟利益。 同時試圖為企業重組過程中的納稅籌劃提供思路和方法,引導企業更新觀念,緊跟國家稅收導向,合理合法運用稅收政策降低重組成本,以實現企業重組效益的最大化,最終促成企業成功重組,以超常規的發展速度來回報社會。納稅籌劃應緊跟稅收政策的變化,將納稅籌劃理論、實務有機結合,把納稅籌劃方案做成活方案,根據稅收政策的變化及時修訂籌劃方案,以避免籌劃只是紙上談兵,籌劃變愁話,中聽不中用。 在現實生活中的的實際情況是比較復雜的,所以需要我們具體是分析。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方式(壹)利用臨界點進行稅收籌劃納稅臨界點籌劃法是指納稅人在經營中遇到稅收臨界點時,通過增減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擔較重的稅負。目前利用該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產開發中籌劃土地增值稅。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這裏“20%的增值額”就是我們常說的“臨界點”。根據臨界點的稅負效應,可以進行納稅籌劃。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這個臨界點上,壹是通過適當控制出售價格。銷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項目金額不變,增值率自然會降低。當然,這會帶來另壹種後果,即導致收入的減少,此舉是否可取,就得比較減少的收入和控制增值率減少的稅金支出的大小,權衡得失做出選擇。二是增加可扣除項目金額。比如增加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等,使商品房的質量進壹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產開發費用時,應註意稅法規定的比例限制,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同樣,房地產企業也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利用土地增值稅的臨界點來進行納稅籌劃。假如黃河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壹幢普通標準住宅,房屋售價為1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金額為810萬元。增值額為190萬元,增值率為200/800=23.4%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190×30%=57萬元,營業稅1000×5%=5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0×(7%+3%)=5萬元。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000-810-57-50-5=78萬元。如果該房地產公司進行納稅籌劃,將該房屋進行簡單裝修,費用為105萬元,房屋售價增加至1100萬元。則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增加為915萬元,增值額為185萬元,增值率為185/915=20%,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營業稅1100×5%=55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5×(7%+3%)=5.5萬元。同樣,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100-915-55-5.5=124.5萬元。該納稅籌劃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為124.5-78=46.5萬元。因為,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的主要成本之壹,而土地增值稅在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不超過20%的情況下可以免征,企業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使得房地產的增值率不超過20%,從而享受免稅待遇。(二)利用投資方式的不同進行稅收籌劃房地產開發公司對於投資性房地產有兩種不同的投資方式:壹是出租取得租金;二是以房地產入股聯營分得利潤。這兩種投資方式所涉及稅種及稅負各不相同,存在著較大的稅收籌劃空間。1、采取出租方式應承擔的稅負營業稅:房產租賃屬於服務業,按照租金收入的5%征稅,應為5%×R1;房產稅:房產稅應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稅率為12%,則房產稅為12%×R1;城建稅:假設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位於市區,城建稅稅率為7%,依據其繳納的營業稅,則,城建稅稅負為5%×R1×7%=0.35%R1;教育費附加:3%×5%×R1=0.15%R1;印花稅:在訂立合同時,企業必須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理》第3條規定:“按租賃金額千分之壹貼花”,因此,印花稅稅負為0.1%R1;所得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可以在稅前扣除,那麽,企業租金收入應納的所得稅為25%×(R1-5%R1-0.35%1-0.15%R1)=23.62%R1。總體稅負T1=營業稅+房產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所得稅=5%R1+12%R1+0.35%R1+0.15%R1+0.1%R1+23.62%R1=41.22%R1,即,采取出租方式下,公司的總體稅負T1=41.22%R1。2、采取聯營方式應承擔的稅負房產稅:根據稅法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30%的余值計稅,稅率為1.2%。假定減除率為30%,則房產稅稅負=1.2%×(1-30%)P。土地使用稅(此稅種從量定額征收,各地標準不壹,以菏澤市為例,城區單位稅額為0.68元/平方米),則土地使用稅稅負為0.68×L=0.68L;所得稅:聯營利潤所得應繳所得稅,所得稅稅負=R2×25%=25%R2。總體稅負T2=房產稅稅負+土地使用稅稅負+所得稅稅負=1.2%×(1-30%)P+0.68L+25%R2=0.0084P+0.68L+25%R2。尋求稅負均衡點。由於租金的收入相對固定,而且在出租之前可以商定,而聯營收入則因影響因素多,不可確定性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來預測聯營收入。當二者稅負相等時,即,41.22%R1=0.0084P+0.68L+25%R2,則R2=(41.22R1-0.84P-68L)/25在對房地產進行投資時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數公式進行測算,基本結論如下:若預期聯營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產原值+68×實際使用面積)/25,該項房產采取聯營方式稅負輕於采取租賃方式,從稅收的角度考慮宜采用聯營方式;若預期聯營收入R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