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獲獎、交換、合並、兼並、抵債及募股、集資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單位,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軍事單位、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及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以下列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繳納契稅:
(壹)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而在壹定年限內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二)以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而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相互交換,需要支付交換價格差額的;
(四)以受贈、獲獎等方式無償獲得土地、房屋權屬的;
(五)以作價集資、募股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六)債權人以抵債方式取得債務人的土地、房屋權屬的;
(七)向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預購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八)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依法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轉讓房地產的;
(九)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規定的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他方式。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相互交換的,由支付交換價格差額的壹方繳納契稅。第五條 契稅稅率為3%。第六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和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抵債的,為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和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相互交換的,為交換價格的差額部分;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依法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轉讓房地產的,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前款所稱成交價格和交換價格,包括承包者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者交換價格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評估或者參照市場價格核定。第七條 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六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級以上契稅征收機關批準,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的辦公樓,教學的教室(教學樓)、實驗室、操場、圖書館、學生宿舍、食堂,醫療的門診部、住院部,科研的試驗場、實驗樓,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直接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
(二)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的機場、港口、碼頭、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和通信、導航、觀測臺(站)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直接用於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免征;
(三)城鎮職工第壹次購買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出售的本單位公有住房(不包括商品房)或者無房且未能參加房改享受國家房改優惠政策而首次參加所在單位集資建房的,免征;
(四)遭受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予以減征或者免征;
(五)因國家建設需要,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或者占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
(六)單位或者個人承受荒山、荒丘、荒溝、荒灘等荒地土地使用權,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
(七)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相互交換,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
(八)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項目。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免征契稅照顧,每戶只能享受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