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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3年以後不追繳嗎

個稅3年以後不追繳。

稅務機關對於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導致的未繳或者少繳稅款,可以在三年內追征稅款和滯納金;若有特殊情況,追征期限可延長至五年。但是,如果是稅務機關的責任導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只能在三年內要求補繳稅款,不能追加滯納金。對於偷稅、抗稅、騙稅等行為,稅務機關追征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個稅的征收管理原則:

1、法定原則:個稅的征收與管理必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任何征稅行為都需要有法律依據;

2、公平原則:個稅征收應體現社會公平,確保稅負的合理分配,使得相同收入水平的納稅人承擔相似的稅負;

3、便利原則:個稅的征收方式和程序應便於納稅人遵守,同時也便於稅務機關管理;

4、經濟性原則:在確保稅收效率的前提下,稅收成本應盡可能低,以減少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負擔;

5、靈活性原則:個稅征收應考慮經濟發展和社會變化,具有壹定的靈活性,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條件。

綜上所述,個稅3年以後不追繳,但對於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導致的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征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五年。然而,如果是稅務機關的責任導致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只能在三年內要求補繳稅款,不能追加滯納金。對於偷稅、抗稅、騙稅等行為,稅務機關追征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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