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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是什麽樣子的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也叫稅務登記證件。

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生產經營 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 生產經營範圍 (主營、兼營)、發證日期等。

(壹)紙張:稅務登記證采用157克雙面無光銅版紙,成品尺寸:400mmx290mm。

(二)印刷:稅務登記證采用淺紅色底紋,深紅色紐索花邊框、黑字。

(三)文字及工藝:

1、稅務登記證采用金色電化鋁燙金,字體為大宋字號為51pt。

2、中央部位國徽采用無色熒光油墨印刷,金色電化鋁燙金。

3、正文:字體為中宋,字號為19pt。

4、落款(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字體為中宋,字號為12pt。

5、在稅務登記證正本的紐索花邊內,增設了壹條以字母“SHUIWU”(“稅務”的漢語拼音)為元素組成的微縮文字線。微縮文字在放大鏡下觀看其組成的微小文字清晰可辨。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手工發票除外)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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