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2、稅務登記證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範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等。
3、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後,公民只需填寫"壹張表",向"壹個窗口"提交"壹套材料"即可辦理個體工商戶工商及稅務登記。將原來由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分別核發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壹個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該營業執照具有原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功能,稅務部門不再發放稅務登記證,實現工商和稅務部門的個體工商戶數據信息實時***享。
國家工商總局發布最新數據顯示,截至11月28日,黑龍江、上海、福建、湖北、山西、安徽、廣東、陜西、寧夏、內蒙、江西和深圳已經實施了"兩證整合",其他24個省市(含計劃單列市)已經完成了工商與稅務部門的聯調測試,在12月1日全部實施個體工商戶的"兩證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