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企業註銷申請,同時報送企業破產、解散、撤銷以及其他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文件資料,如董事會決議、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文件等;
2、稅務部門對稅款進行結算,辦理稅款的補繳或退還手續;
3、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等稅務證件資料。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註銷稅務登記證應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2、攜帶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和其他稅務證件;
3、《發票領用簿》及未使用、未驗舊的發票;
4、被吊銷工工商執照的還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原件及復印件;
5、企業納稅人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復性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及復印件;
6、非居民企業應提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7、《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
8、按規定應收繳的其他設備。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