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更好地貫徹《工會法》,強化全社會依法繳納工會經費的意識,有利於工會經費收繳的規範化,提高工會經費繳費的遵從度,增強工會經費收繳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2、方便各繳費單位在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稅款時壹並繳納工會經費,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3、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有利於防止工會經費和國家稅收流失。
工會經費的使用範圍如下:
1、會員活動方面:用會員繳納的會費,組織會員開展郊遊、參觀、聯歡、電影、舞會、遊園等集體活動和會員特殊困難補助等;
2、職工活動方面職工教育方面: 工會舉辦的職工教育、業余文化技術、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學消耗用品,與教育有關的資料、教師酬金;
3、工會業務方面:履行工會職能、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等方面的費用。如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學習政治、業務所需的費用;培訓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所需教材、參考資料和講課酬金;評選、表彰優秀工作幹部和工會積極分子的獎勵費
綜上所述,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沒有成立工會也要按工資總額的2%繳納工會籌備費,工會成立後返還50%。工會經費、籌備金由各級工會組織征收改為由稅務機關代收,這是收繳方式的轉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壹)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