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買客運服務並獲取增值稅發票後,可將發票上的稅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企業辦理稅務登記後,應建立發票管理制度,按期申報納稅,並將稅款繳入國庫。納稅申報時,需提供財務會計報表、合同協議書、電子報稅資料等材料,並配合稅務機關進行自查和接受檢查。客運服務費增值稅發票可用於抵扣。
企業稅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企業在進行稅務管理時必須遵守國家稅法和相關法規,確保所有稅務活動合法合規;
2、經濟性原則:在滿足稅法規定的前提下,企業應合理安排稅務事項,以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3、準確性原則:企業應確保稅務賬目的準確性,避免因賬目錯誤而導致的稅務風險;
4、及時性原則:企業應按照稅法規定的時間及時申報納稅,避免滯納金和罰款;
5、審慎性原則:在處理稅務問題時,企業應保持審慎態度,對於稅務風險要進行充分評估和預防。
綜上所述,企業購買客運服務並持有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後,可以將該稅額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同時企業需遵循稅務登記、建立發票管理制度、按期申報納稅,並提供相應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相關材料,以便順利完成稅款繳納並配合稅務機關的自查與檢查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