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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求《關於進壹步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工作的通知》公交[2012]318號文件, 急急急!!!

關於進壹步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10312 號

為進壹步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工作,保障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規範有序, 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壹、 認真履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工作職責。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是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的重要源頭和關鍵性環節。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 ) 及其檢驗行為進行監督,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各地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認真履行對安 檢機構的監管職責,堅持集中整治與長效措施相結合,不斷完善監管機制。要認真組織好自 12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在全國開展的車輛和駕駛人管理違規問題集中整治活動, 采取數據核查、交叉檢查、集中暗訪等方式,排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 題,並限期整改。要進壹步加強與質量監督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聯合監督檢查制度,強化 安檢機構的主體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要會同同級質量監督部門, “統籌規劃、 按照 合理布局、 方便檢測”的原則,科學、合理確定安檢機構數量及布局,嚴格準入、考核、退出機制,有 效遏制惡性競爭和違規檢測問題。 二、 強化對安檢機構檢驗行為的監督管理。 各地公安機關要加快推進與安檢機構的聯網 工作,搭建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網絡平臺,督促安檢機構在相關工位安裝監控系統,實 現對機動車檢驗過程的視頻監控和檢驗合格數據自動比對。2011 年 4 月 1 日前,直轄市、 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計劃單列市公安機關要完成聯網工作。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未 實現聯網的安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公安機關不予受理。要根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 驗項目和方法》 (GB21861)的規定,嚴格評估核定安檢機構及各條檢測線每年、每月、每 日的最高檢驗數量,報省級公安機關備案,對安檢機構超出核定檢驗數量的,暫停受理其檢 驗合格報告, 並依法進行查處。 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安檢機構檢驗設備計算機管理系統的參 數設置、 數據處理、 數據保存、 數據日誌及日常維護等進行檢查, 每周對檢測數據進行分析, 對壹次檢驗合格率、復檢率、受托檢驗率過高等異常情形要重點核查。省級公安機關要定期 組織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進行明察暗訪, 每月對機動車檢驗業務數據進行壹次分析通 報。 三、 嚴格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各地公安機關要建立車輛檢驗照片采集上報和審核 存檔制度,督促安檢機構在檢驗車輛時采集車輛識別代號照片以及車輛外觀、燈光、制動等 重點項目檢驗照片, 並打印在檢驗合格報告上或者實時上傳到監管平臺。 核發機動車技術檢 驗合格標誌時, 要嚴格審核安檢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檢驗合格報告, 並認真核對車輛檢驗照片。 要認真執行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GB21861) 嚴格大中型客車、 , 重中型貨車、 危險品運輸車、校車等重點車型查驗工作,對車輛輪胎、外廓尺寸、座位數等不符合國家標 準,貨車不按規定粘貼車身反光標識、安裝側後部防護裝置,客車不按規定配備安全錘、滅 火器的,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四、 維護機動車檢驗工作秩序。 各地公安機關要指導安檢機構進壹步規範檢驗工作程序, 合理調整、簡化工作流程,不得在檢測工作中為相關部門檢測把關、收費把關,不得強制指 定維修、調試或者推銷產品,不得將機動車查驗工作職責委托給社會團體和企業單位;推廣 窗口受理、大廳等候的壹窗式檢車服務模式,完善引導標誌,公示收費標準,增加免費導辦 人員,為群眾檢車提供便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治安、刑偵等部門要建立打擊非法中介的 常態機制,加強對安檢機構辦公場所及周邊的巡邏管控,強化違法證據的固定和收集,依法 嚴處非法中介人員。

五、 加強機動車查驗員隊伍管理。 省級公安機關要制定完善機動車查驗員資格管理辦法, 細化相關規章制度,明確查驗員的準入資質、承擔業務範圍、工作職責、考核監督辦法和相 關法律責任等。各地公安機關要加強對機動車查驗員的培訓、考核和監督,實行持證上崗, 統壹配備機動車查驗工具,推廣使用查驗智能終端,對查驗過程、重點查驗項目進行視頻或 者圖片采集記錄,落實查驗員工作責任,提高機動車查驗工作水平。發現查驗員存在不查驗 就簽字、漏檢漏查、降低查驗標準、不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等情形的,對民警壹律按照《公 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有關規定從嚴處理,對聘用人員壹律予以解聘。 六、從嚴查處機動車檢驗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 ***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從嚴查處不按照國家標準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 果的安檢機構。 對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機動車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擅自減少檢 驗項目、降低檢驗標準,或者利用計算機軟件等手段篡改、偽造檢驗數據和結果的,壹律認 定為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行為,並依法從重處罰,同時責令限期停業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或者 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抄告同級質量監督部門,上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並向社 會公告。對檢測秩序混亂、存在非法中介欺騙、坑害群眾,違規收費,強制指定維修、調試 或者推銷產品的,停止受理其檢驗合格報告,責令停業整頓,並向社會公告。對違法違規檢 驗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公安機關不履行查驗職責、違規增加機動車檢驗環 節的,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有關規定從嚴處理,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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