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稅務登記證的程序為以下四步:
1、納稅人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三十天以內,拿著營業執照向稅務登記分局提出辦理稅務登記的申請;
2、領取填寫登記表,加蓋印章後同其他相關材料壹起拿到登記窗口;
3、稅務登記分局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表等材料進行審核;
4、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根據規定期限辦理代扣代繳手續後由主管征收分局發給扣繳義務人證書。
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第壹款
規定,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