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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種類包括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設立稅務登記(又稱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註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及停業、復業登記。

稅務登記名詞解釋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濟活動進行登記並據此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壹種法定制度。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它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

登記流程:

稅務登記的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登記、復業登記、註銷登記和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開業稅務登記

企業、包括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活動。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賬戶證明;

(4)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資料。

變更稅務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重要變化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的壹種稅務登記手續。

納稅人辦理稅務變更的情形應當包括:發生改變單位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動的)、擴大和縮小生產經營範圍、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停業、復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通常為停業前1個星期)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

納稅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並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填寫《延期復業申請審批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後發放《核準延期復業通知書》,方可延期。

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1]

註銷稅務登記(先稅務,後工商)

註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活動。

(壹)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三)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四)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外出經營報驗登記是指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地方稅務機關當日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即時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壹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壹)《稅務登記證》(副本);

(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三)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件。 

納稅人在《外管證》註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地方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期限: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3、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5、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應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6、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必須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算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7、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壹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用途: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壹)開立銀行基本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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