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定額征收流程:
1、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應當在辦理稅務登記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所辦理申報,並自行填報《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納稅定額表》;
對未按照規定期限自行申報的定期定額戶,主管稅務所可以不經過自行申報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額;
2、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所應在受理申報後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通過實地調查,采用下列壹種或兩種以上方法核定定額: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5)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6)按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7)按照從業人員人數核定;
(8)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3、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所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在辦稅服務廳以公告形式進行公示,還可以在街道、鄉鎮、集貿市場或通過稅務網站等形式公布,接受公眾的監督。
公示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定期定額戶姓名、稅務登記證號,經營地址、行業類別、主管稅務所初步核定的定額、應納稅額、核定日期、定額執行期、稅收管理員、稅務機關監督電話等。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4、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所根據公示意見結果維持或調整定額,並填報《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審批表》,將核定情況報稅務分局審核批準;
5、下達定額。稅務分局審核批準後,主管稅務所填寫《核定定額通知書》,並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在未接到稅務機關送達的《核定定額通知書》前,應當按月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6、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所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範圍內進行公布。
綜上所述,定額稅對於收入水平不同的納稅人是壹種等量負擔政策,即稅額相等,實際稅率不等,收入越高,實際稅率越低。因此,根據合理負擔、適當調節的稅收政策,定額稅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八條
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壹)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並計算應納稅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範圍、形式應當按照便於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並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範圍內進行公布。
第九條
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並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十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定額戶負有納稅申報義務。
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