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治療的醫療花費;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不超過7天的醫療花費;腎透析、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花費。報銷比例:壹級醫院,超過起付標準到最高支付限額部分可報銷九成;二級醫院,起付標準以上到1萬元的部分可補償85%;超過1萬元可補償九成。
(壹)按壹檔繳費的,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壹級醫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80%支付(基本藥物按90%支付),在未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醫院住院的按60%支付;二級醫院按58%支付;三級醫院按45%支付。
參保職工在指定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就醫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由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參保職工在實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費用,其待遇支付不設起付線;在其他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起付線標準由原來的40元降低為每次30元。壹檔普通門診費用報銷限額由原來的60元提高到80元;二檔繳費的仍為2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