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事項通知書》則是 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有關事項後出具並送達給納稅人告知書。
有在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下,
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使用《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
這就是二者之前的區別。
資料拓展:
稅務事項通知書是稅務局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設置的文書,說白了,就是稅務局給公司的稅務相關處罰催繳費用憑單。
1、本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設置;
2、適用範圍: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通知有關稅務事項時使用。除法定的專用通知書外,稅務機關在通知納稅人繳納稅款、滯納金;
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資料,辦理有關涉稅事項時均可使用此文書。
3、填寫說明:
(1)擡頭:填寫被通知人名稱;
(2)事由:簡要填寫通知事項的名稱或者實質內容;
(3)依據:填寫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
(4)通知內容:填寫辦理通知事項的時限、資料、地點、稅款及滯納金的數額、所屬期等具體內容。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繳納稅款、滯納金的;
應告知被通知人: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按照本通知要求繳納稅款、滯納金,然後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其他通知事項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權利的,應告知被通知人: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稅務行政復議的,應寫明稅務復議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