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與貨物或應稅勞務壹並征收增值稅。
目前,汽車經銷行業經銷方式靈活多樣,如有的汽車品牌由經銷商購進後自己銷售,有的品牌以收手續費提供代購服務等多種方式。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幹政策規定的通知》明確關於代購貨物征稅問題:對代購貨物行為,凡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壹)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並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因此,若納稅人能按會計和稅法規定要求正確進行會計核算,且納稅人符合代購的條件,則可以對經銷商兼營業務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對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代購業務征收營業稅,避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全壹並從高征收增值稅,減少稅收負擔。
所以,考慮到營業稅(代理行業)稅率為5%,明顯低於增值稅的17%,劉某可以從這方面入手。那麽,只要把握銷售汽車和代購汽車的利潤平衡點就可以了。當銷售汽車的利潤大於代購時,就銷售;當代購好於銷售時候,就銷售。
3)啟示這個東西我不好寫。按照我的想法,就是做到“不違法”,而不是“合法”。通俗壹點,就是刀尖上跳舞,謹慎選擇,多方博弈。稅收籌劃要有理有據,不得偷逃抗前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