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法制管理。稅收法制管理是指稅法的制定和實施,具體包括稅收立法、稅收執法和稅收司法的全過程。稅法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是整個國家稅收制度的核心,是稅收分配活動的準則和規範。稅收立法工作由國家立法機關負責,稅收執法工作由各級稅務機關承擔,稅收司法工作由國家司法機關來執行;
2、稅收征收管理。稅收征收管理是壹種執行性管理,是指稅法制定之後,稅務機關組織、計劃、協調、指揮稅務人員,將稅法具體實施的過程。具體包括稅務登記管理、納稅申報管理、稅款征收管理、減稅免稅及退稅管理、稅收票證管理、納稅檢查和稅務稽查、納稅檔案資料管理;
3、稅收計劃管理。稅收計劃管理主要包括稅收計劃管理、稅收重點稅源管理、稅收會計管理、稅收統計管理;
4、稅務行政管理。稅務行政管理又稱稅務組織管理,是對稅務機關內部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進行的管理。具體包括稅務機構的設置管理、征收機關的組織與分工管理、稅務工作的程序管理、稅務人員的組織建設與思想建設管理、對稅務人員的監督與考核、稅務行政復議與訴訟的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六條
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享制度。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